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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2015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在市某某医院住院部XX楼XX床病房内陪护其岳父时,趁同病房其他人员熟睡之际,盗窃得同病房的XX号病床病人家属被害人赖某某的苹果牌A153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71元),得手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该手机里面的手机卡卸掉丢弃,将该手机携带回病房藏匿在其本人的米黄色背心袋内。2015年5月18日上午,被害人赖某某发现其手机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日上午在某某医院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并查扣被盗的苹果手机一部,案后,该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害人赖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查缴的赃物苹果5s手机一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视频资料,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汕价认涉[2015]第A05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被盗手机、作案地点监控视频截图等相关照片的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