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兰芳与黄松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兰芳,黄松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43号原告黄兰芳。被告黄松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兰芳诉被告黄松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雄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