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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1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吴冷心与冷淑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冷心,冷淑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01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冷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德刚,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淑艳。委托代理人:史晓丹,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冷心因与被上诉人冷淑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吴冷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冷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冷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人吴冷心已预付),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吴冷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