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0009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弥某某,男,出生于渭南市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至今被本院取保候审。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5)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弥某某驾驶陕E861**、陕EC5**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9km+900m时,将由东向西过路的学龄前儿童碰撞后,又将站在道路西侧的陈忠朝碰撞,造成答世杰当场死亡,陈忠朝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检察机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及技术照片、尸检报告、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并认为,被告人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弥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弥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陕E861**、陕EC5**东风牌重型牵引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9km+900m处时(即官池镇官池街十字南100处),与相对方向的车辆会车后,将前方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学龄前儿童答世杰(男,2007年8月19日出生)碰撞后,又将站在道路西侧的陈忠朝碰撞,造成答世杰当场死亡,陈忠朝受伤,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弥某某赔偿被害人答世杰家属经济损失17万元,赔偿受害人陈忠朝经济损失69691.53万元,并取得答世杰家属及受害人陈忠朝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12月27日14时19分,被告人弥某某报警称:官池街道十字一辆小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现场在,请出警。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弥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答世杰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陈忠朝不负本次事故责任。3、死亡注销证明。证明答世杰,男,200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523200708196558,2013年12月2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赔偿谅解书。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5、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答世杰家属已收到被告人弥某某赔偿因答世杰死亡的经济损失17万元,并对被告人弥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6、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持A2照,具有驾驶肇事车辆资格。(二)证人证言1、证人季姝瑜证言。当时答世杰来学校找他和王朋超玩,放学后就一块回家行走在路上,答世杰在前面跑,他和王朋超在后面,这时看见北边过来车了,他和王朋超就停了下来,他俩还往后退了一点,答世杰还往前跑过公路,他们喊答世杰,答世杰没听见,于是就被车撞了,当时拉答世杰没拉住。2、证人朱玉柱证言。2013年12月27日13时许,他和陈忠朝去官池街上修摩托车,摩托车就停放在道路西侧边沿东一米多的位置,当时他蹲在摩托车的西侧接摩托车电瓶上的线,陈忠朝蹲在摩托车东侧给摩托车上侧盖呢,这时突然从北边驶过来一辆大车,撞向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和车旁边的陈忠朝,撞了之后大车就停了下来。(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弥某某供述。2013年12月27日10时许分,他驾驶陕E861**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蒲城拉了一车煤准备送往河南省三门峡市,大约到14时许驾车行驶至官池镇十字南100米处时,我车相对方向过来一辆公交车,就在和公交车刚会完车,车头刚过公交尾部时,发现东侧有三、四个小孩一边跑一边说话向路西侧跑,他发现后就赶紧按喇叭、刹车向右打方向,但是由于距离太近跑在最前面的一个小孩没看见车过来,车头就直接撞向路西侧一家修摩托车门店前面的老头,这时就将车停下车赶紧下车,发现老头躺在地上,还有一个小孩躺在车轮胎旁边已经死了。然后他就赶紧拨打了120和110。(四)鉴定意见1、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全颅崩裂,脑浆外露。分析死者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死者颅骨变形,全颅崩裂,符合交通事故辗压所致特征。综合分析死者答世杰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被检者弥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3、车速鉴定报告。陕E861**/陕EC5**挂半挂汽车列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8km/h。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陕E861**/陕EC5**挂半挂汽车列车制动装置技术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五)勘验笔录大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位于202省道99km+900m(官池镇什字南)。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证明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且遇到行人未停车避让,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弥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弥某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另外,在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弥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 伟审 判 员 党树兴人民陪审员 左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