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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与罗火灵、管建国、罗德管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罗火灵,管建国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90号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18号小区佳兆业一期一座1404房。法定代表人:罗得模。原告:罗得模。被告:罗火灵。被告:管建国。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诉被告罗火灵、管建国、罗德管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9元,由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承担。审判员  丘文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宇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