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与罗火灵、管建国、罗德管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罗火灵,管建国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90号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18号小区佳兆业一期一座1404房。法定代表人:罗得模。原告:罗得模。被告:罗火灵。被告:管建国。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诉被告罗火灵、管建国、罗德管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9元,由原告惠州市地道站实业有限公司、罗得模承担。审判员 丘文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宇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