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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惠跃启、王灿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惠跃启,王灿兰,惠荣鑫,王磊,惠午季,闫伟,郜淑芹,李兵,濉溪县汇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132号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惠跃启,男。被告:王灿兰,女。被告:惠荣鑫,男。被告:王磊,男。被告:惠午季,男。被告:闫伟,男。被告:郜淑芹,女。被告:李兵,男。被告:濉溪县汇丰肥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惠跃启、王灿兰、惠荣鑫、王磊、惠午季、闫伟、郜淑芹、李兵、濉溪县汇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濉溪县汇丰肥业有限公司的房屋(房地产权证濉房字第20XX**)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新大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濉溪县汇丰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房地产权证濉房字第20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悦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