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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远付与仁寿县XX镇五四机砖厂、曾贵元土地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19-1号申请执行人刘远付,男,生于1944年10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仁寿县XX镇五四机砖厂。负责人曾贵元,厂长。被执行人曾贵元(曾用名曾桂元),男,生于1954年2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762号刘远付与仁寿县XX镇五四机砖厂、曾贵元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曾贵元的银行存款55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远付54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