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自立与被告张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立,张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杨自立,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五里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被告张立江,男,成年。原告杨自立与被告张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自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自立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杨丽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