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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吴某甲,女。被告吴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在案件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