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吴某甲,女。被告吴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在案件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