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郭某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明生,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顾某某,女,1991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郭某某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凤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卫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