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俞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俞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卢芳芳。被告:俞霞,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俞霞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695.50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仇 华人民陪审员 陈其家人民陪审员 何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