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李燕、李贻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燕、李贻芳、吴谨武、包根文、浙江弘聚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48059.18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948059.1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1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陈彦鸣执行员 卢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