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安华与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华,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289-1号申请人杨安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世国,远安县恒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湘鄂,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杨安华与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2015)远劳仲调字第007号调解书发生效力后,杨安华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伤赔偿款553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远安星球宜林人造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11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