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032号原告徐某,女,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王某,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圣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