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伟康与张筱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康,张筱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840号原告郑伟康。委托代理人席志江。被告张筱钧。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康与被告张筱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霞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国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