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绍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00264号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满玲。被告:王绍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绍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