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邓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邓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32年9月6日出生。被告邓某某,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邓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