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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被告邓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邓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32年9月6日出生。被告邓某某,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邓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