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伍卫球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卫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伍卫球,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中心村**组。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栋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波,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湘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卫球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伍卫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伍卫球负担。审判员 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