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执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建国与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建国,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305号申请执行人江建国,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崔春,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南侧、南昌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徐国围,该公司总经理。江建国与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给付江建国本金475万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16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用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国际农贸城二期综合楼35套商铺(B1059号至B1069号、B1189号至B1209号、B1001号至B1003号)作价344.77万元抵偿欠款。余款在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3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执行员 吴淮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仕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