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志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左,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721号原告:张志左。委托代理人:赵文韬,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佐与被告李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