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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松峰与被执行人张志刚、雷凤琼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松峰,张志刚,雷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峰,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雷凤琼,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乡李庄村委老梁庄55号、与被告张志刚系夫妻关系,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80921266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志刚、雷凤琼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刘春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