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万马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万马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55-1号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宜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发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万马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才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宜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易太建设有限公司、芜湖万马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芜湖万马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倩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