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方东萍、张雅玲与张雅玲、胡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490号原告:方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160元,减半收取计1708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丹丹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