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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山市沙湾区长兴生猪技术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与周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677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长兴生猪技术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长坪村。法定代表人:刘怀清。被告:周德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长兴生猪技术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周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沙湾区长兴生猪技术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沙湾区长兴生猪技术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长兴生猪技术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长兴生猪技术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承担(已交)。审判员  李丽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