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胡某,男。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胡某诉李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胡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轶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