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与刘朝辉劳动争议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刘朝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地址:沁源县赤石桥乡胡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靳俊龙,任董事长。被告刘朝辉,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原告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朝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原、被告以此事已协商解决,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朝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宏斌代理审判员 郭慧斌人民陪审员 段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