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四终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惠莉与朱跃恩、李文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跃恩,惠莉,李文兵,高玉江,房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跃恩,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春峰,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莉,个体。委托代理人张金河,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江,诸城市招商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国祥,诸城龙源学校职工。上诉人朱跃恩因与被上诉人惠莉、李文兵、高玉江、房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惠莉与李文兵、朱跃恩、高玉江、房国祥虽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审法院认定的清单款项的交付与被上诉人惠莉主张不一致,且被上诉人李文兵已还款1411000元是否是偿还本案借款事实不清,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建伟审 判 员 崔 旭代理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