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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1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纪某某、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纪某,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835-1号原告陈某某,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纪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被告纪某某,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纪某、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纪某某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纪某某所有的位于大荔县城关镇西二环路西侧土地使用证号为X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记的纪某某名下荔房权证登有子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