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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与段红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段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被执行人段红梅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芙民特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段红梅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81号1,2,3,4,栋1707号的房屋的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