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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6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宋明军与王红波、杨秀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军,王红波,杨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615-2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红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杨秀贞,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波、杨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波在鄄城华润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60%的股份,申请人宋明军提出冻结申请,请求对鄄城华润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补偿款中的50万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王红波在鄄城华润百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款中的50万元;二、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崇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