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迎春与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迎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谢双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长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迎春。上诉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迎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费50元(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