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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江阴东骏纺织有限公司与海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保字第30号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晗,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龙华,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晓东。被申请人:何海斌。被申请人:戴丽。被申请人:王培。被申请人:许丰伟。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斌、戴丽、王培、许丰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斌、戴丽、王培、许丰伟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774,629.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出具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斌、戴丽、王培、许丰伟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1,774,629.45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斌、戴丽、王培、许丰伟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大         海审判员 蔡         红         曼审判员 章??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谭锋书记员 陈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