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桂青与天津晟世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青,天津晟世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47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青。被执行人天津晟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小东庄村。法定代表人曹金海本院在执行李桂青与天津晟世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津丽劳人仲【(2015)第120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1441.25元,执行费7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晟世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房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它明确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丽劳人仲【(2015)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律洪义审判员 蔡学滨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