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他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金环寻衅滋事指定决定���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淮刑他字第00081号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关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环寻衅滋事一案,你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将该案移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抄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