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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他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金环寻衅滋事指定决定���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淮刑他字第00081号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关于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金环寻衅滋事一案,你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将该案移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你院收到此决定书后,即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抄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