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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简某某抢劫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某,男,1989年7月29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简康平,江西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简康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简某某在南昌县莲塘镇一马路口搭乘一辆出租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间简某某向同车的女乘客被害人董某某借手机(手机品牌:步步高VIV0X3,2014年10月以2300元购买)打电话,打完电话后董某某要求简某某归还自己的手机,遭到简某某拒绝。此时,出租车司机也要求简某某归还董某某的手机,简某某威胁出租车司机不要多管闲事,并且威胁董某某称:自己刚刚和警察打架并且抢了警察的警棍,而且多次坐牢。董某某见状不敢再索要自己的手机。车辆行驶至青云谱区xx花园,简某某拿着董某某的手机下车离开。经估价,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108元。2、2014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害人段某及妻子刘某两人驾驶一辆现代途胜越野车(2011年3月以58000元购买)准备回家,因两人均饮酒过量,遂将车停在青云谱区巨汇建材市场附近的路边休息、被告人简某某路过,见车门未锁,遂以帮忙挪车为由上车套话,后段某与刘某产生口角,并先后离车到马路边争吵。简某某趁两人吵架之机,将车开走,车内37包金圣软天成香烟亦被简某某带走并被其个人吸食,案发后被抢车辆发还失主。经估价,该汽车价值人民币53405元。金圣香烟价值人民币74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汽车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段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8元,抢夺机动车及车内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414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和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辩称搭乘出租车时喝醉了酒,其在出租车上说了两句威胁的话,但抢走手机的行为不是抢劫,是抢夺。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夺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涉案车辆的评估价格过高。被告人简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简某某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案发时说了一些威胁的话,但因被告人当时喝了酒,其主观上只是想借用手机,只是后来没有归还。二、被告人开走机动车的行为,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是盗窃行为。且该涉案车辆的评估价格过高。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严重。同时被告人盗窃的机动车已被追回,并愿意赔偿被害人董某某的手机损失。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事实2014年1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简某某随身携带一根安检棒在南昌县莲塘镇一马路口搭乘一辆已载客的出租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被告人简某某先后两次向同车的女乘客被害人董某某借用手机(手机品牌:步步高VIV0X3,2014年10月以2300元购买)给女朋友打电话。在第二次借用被害人董某某的手机打完电话,董某某要求简某某归还手机时,简某某拒绝归还。此时,出租车司机也要求简某某归还董某某的手机,简某某威胁出租车司机不要多管闲事,并且威胁董某某说:“自己刚刚和警察打过架并且抢了警察的电警棍,你是否要试试警棍的威力。”董某某见状不敢再索要自己的手机。车辆行驶至青云谱区楞上花园,被告人简某某拿着董某某的手机下车离开。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108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简某某持有的安检棒一根。(2)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简某某指认抢劫他人手机后逃跑的地点。(3)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董某某步步高手机的原始购机凭证无法调取。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8日下午5、6点钟,我在南昌县莲塘镇打出租车回南昌,一个男子趁出租车拐弯,车速较慢拉开后排座车门进入车内坐在我旁边,那名男子借我手机用,后我就要求那个男子把手机还给我,那个男子不还我手机,出租车司机就说让那个男子把手机还给我,用他的手机打电话,那个男子叫出租车司机不要惹事,还说他刚刚跟警察打了一架,抢了一根电棍、一把刀,现在心里好烦想杀人。我看到那个男子手上确实有一根电棍、一把刀,我就不敢再向那个男子要手机。那个男子下车时把我手机也拿走了。我的手机是一部银白色的VIV0X3手机,是2014年10月我在南昌花人民币2300元买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董某某能够辨认出抢走其手机的人是被告人简某某。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出租车司机。2014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我驾驶出租车在南昌县莲塘镇,车子在省变电站路口拐弯时,一男子趁我行驶缓慢就拉开后座的车门上车。……车子又开了一段距离,我就听到最后上车的男子找我那名女乘客借手机打电话……打了一段时间电话后,女乘客就要男子还手机,这名男子就不给,并且说:‘借我用一天,明天你到上海路十字路口的七天酒店去拿。’那名女乘客就不同意,一直要男子还手机。我边开车边说:‘兄弟,你把手机还给她,用我的,我手机拿给你。’这名男子就凶我,叫我不要惹事,还说:‘我刚和警察打了一架,从派出所里面跑出来的,还抢了一根电棍。’接着他对那名乘客说:‘我就问你一句,你是不是想尝尝电棍的滋味?’那名女乘客就不说话了,我感到碰到抢劫的了,就一边开车一边劝那名男子说:‘兄弟不要冲动,有些事情做不得。’我一说话,这名男子就凶我,叫我不要多事。之后,这名男子叫我送他到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小区里面,送到地方后,这名男子车费也没给,手机也没有还给女乘客就跑了。这名男子最开始上车的时候,我看见他好像拿了一根30cm长的棒子,具体什么类型我没有注意,听他自己讲是电棍。女乘客被抢的是一部步步高VIV0手机,型号不记得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朱某某能够辨认出抢走其女乘客手机的人是被告人简某某。4、被告人简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5点左右,我走到南昌县昌南大道一个路口时,看到一辆出租车开过去,拐弯的时候速度很慢,我就直接拉开后面的车门上车……我就问那名女乘客借手机打电话,过了一下子,我又找女乘客借手机,打了电话后就没有把手机还给这名女乘客,女乘客找我要手机我也不给。这时开车的司机就要我把手机还给这名女乘客,我就凶这个司机叫他不要多管闲事,我吓唬这名女乘客说,我刚跟警察打了架,而且我还抢了警察一根警棍,反正我坐过牢都习惯了的,这名女乘客就不敢找我要手机了,车子开到青云谱区楞上花园后我就下车,我没有付车费,手机也没有给这名女乘客就走了。我上出租车的时候,手上拿了一根安检用的黑色安检棒,我是为了吓唬女乘客和司机才说自己拿的电警棍。我拿走的女乘客手机是一部白色VIV0手机,型号不记得了,手机我拿给我女朋友使用了。”5、洪价证鉴字[2015]第G100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步步高VIV0X3手机价值人民币2108元。6、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对被告人简某某的讯问合法。二、抢夺犯罪事实2014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害人段某及妻子刘某两人吃完宵夜后驾驶一辆现代途胜越野车(2011年3月以58000元购买)回家,因两人均饮酒过量,遂将车停在青云谱区巨汇建材市场附近的路边休息。被告人简某某路过时,见两人在车上休息,车门未锁,遂以帮忙挪车为由上车套话,后段某与刘某产生口角,并先后离车到马路边争吵。被告人简某某趁两人吵架之机,将车门锁住并将车开走,车内37包金圣软天成香烟亦被简某某带走并吸食。经鉴定,上述汽车价值人民币53405元,金圣香烟价值人民币814元。案发后被抢夺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段某。另查明,被告人简某某系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简某某持有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扣押了号码为闵D2W622、鄂APW0**车牌各一副。(2)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发还了给被害人段某北京现代越野汽车一辆2、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9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老婆刘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越野车到洪都和朋友一起吃夜宵,大约10点钟我们吃完夜宵后就开车准备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我和老婆因家庭的事情产生了矛盾就吵了几句,车子开到巨汇市场门口时就停在路边没有动,这时突然车子后面门打开了上来了一名穿迷彩服的男子……我当时以为是抢劫的,就叫老婆下车,我老婆不肯下车,我就很生气,自己下车将后尾箱打开,将车内的东西丢出来,丢完后我走到副驾驶拽我老婆下车。我老婆下车后就沿抚河南路由南往北往我们家方向走,我看我老婆走了以后就准备上车开车,这时我发现车门已经被锁上打不开了,之后车子沿抚河南路由南往北开走了。我被抢走的是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越野车,该车是2011年3月以人民币58000元购买的。当时我老婆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在车上,内有手机、钱包、银行卡等物品。”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段某能够辨认出抢走其车子的人是被告人简某某。(2)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9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老公段某在南昌市洪都吃夜宵后,由我老公开车,我坐副驾驶,车开到司马庙立交桥附近,因我吃夜宵喝了酒身体不舒服,我老公把车停路边休息。我坐在副驾驶座上睡着了,后来被吵醒,发现一个穿迷彩服的男子坐我们车后排座,我老公和迷彩服男子吵了几句后,我老公赶我下车。我下车走后,发现我的车子也被开走了。……我们车被抢走时,车上有我的一个背包,背包里有手机、手表、钱包等物品。车上还有我们车的所有手续,我和老公的驾驶证,这些手续、证件在车手刹处扶手盒里。”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刘某能够辨认出抢走其车子的人是被告人简某某。3、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打的士从南昌县莲塘去南昌市上海路,经过南昌市一路段时,我看见路边停了一辆黑色越野车,车窗玻璃摇下了,车身上全部是呕吐物,我就让司机停下车说,边上这个开车的估计喝醉了,我们帮忙一起把这辆越野车移到路边上去一点。我下车后看见越野车车门没锁,驾驶室坐着一名男子,副驾驶座上有一名女子,两人都是一身酒气在车上睡觉。……那名男子拉那名女子下车,两人在车外面吵架,男的发疯一样把车上的东西全部往外面扔,我趁他们不注意就把车门锁上后开车走了。我将车子开走后,车子里面还有一个男式挎包,包内有一些图纸、车子的登记证书,扶手盒内有段某的驾驶证、刘某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后备箱内有四条普通硬盒金圣香烟,其中一条打开了,还剩有7包。”4、洪价证鉴字[2015]第G100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现代途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53405元,金圣香烟价值人民币814元。5、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对被告人简某某的讯问合法。6、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罗溪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简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7、被告人简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简某某系成年人。8、进公(罗)决字[2015]00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简某某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抢劫罪,经审查认为,被害人董某某在出租车内将自己的手机借于被告人简某某使用,手机并未脱离被害人董某某的控制,被告人简某某手持安检棒、并语言威胁被害人董某某,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放弃财物,系采用胁迫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简某某在公安机关数次供述的内容稳定一致,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且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简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简某某开走汽车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仅构成盗窃罪。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简某某在被害人在场的情形下,趁被害人不防备,当面公然夺取被害人的车辆,应当以抢夺罪定罪。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涉案车辆鉴定价格过高,经审查,本案委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鉴定结论科学准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此,对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8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简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54219元,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简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芳芳审 判 员  刘 剑人民陪审员  陈立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