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欧瑞明与吕柱基、许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瑞明,吕柱基,许红新,陈敬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欧瑞明,男,汉族。被告吕柱基,男,汉族,现住广宁县。被告许红新,女,汉族,现住广宁县。被告陈敬安,男,汉族,现住广宁县。原告欧瑞明诉被告吕柱基、许红新、陈敬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耀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柱基、许红新、陈敬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柱基、许红新于2014年10月15日与原告欧瑞明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到期还清借款,被告陈敬安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借款30000元给被告吕柱基,被告吕柱基、许红新及陈敬安均在借款(保证)合同、借条及收据上签名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仍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陈敬安应对被告吕柱基、许红新夫妻上述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柱基、许红新迅速归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陈敬安对被告吕柱基、许红新欠原告的借款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吕柱基、许红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柱基、许红新、陈敬安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吕柱基、许红新、陈敬安与原告欧瑞明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吕柱基、许红新向原告欧瑞明借款30000元,用于被告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到期还清借款,被告陈敬安为借款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30000元借款交给被告吕柱基,并由被告吕柱基、许红新立下借条,三被告分别在借条借款人及担保人栏签名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收,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吕柱基、许红新归还借款30000元及负担诉讼费用,并请求由被告陈敬安对所欠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工作证及借款(保证)合同、借条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欧瑞明与被告吕柱基、许红新、陈敬安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及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已将借款3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也应按时归还借款给原告。但经原告追收,被告吕柱基、许红新没有按时还款给原告。现原告欧瑞明要求被告吕柱基、许红新归还借款30000元及要求被告陈敬安对所欠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柱基、许红新、陈敬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柱基、许红新欠原告欧瑞明借款30000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还清给原告;二、被告陈敬安对被告吕柱基、许红新欠原告欧瑞明的借款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柱基、许红新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耀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庆全相关法律适用(2015)肇宁法民一初字第156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