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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潘嘉渊、蒋旭东与蒋旭东、郭利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嘉渊,蒋旭东,郭利根,陈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潘嘉渊。委托代理人陈政宇(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旭东。被告郭利根。被告陈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嘉渊诉被告蒋旭东、郭利根、陈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嘉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嘉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嘉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潘嘉渊承担。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