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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宋娟与开昌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娟,开昌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宋娟。委托代理人陆善银,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开昌盾。原告宋娟与被告开昌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善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昌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娟诉称,2014年4月18日,被告以和原告一起在连云港市大润发超市开珠宝店为由收取原告人民币50000元,但是被告收到此款后却并未将此款用作大润发超市开珠宝店,而是为其个人所用,原告得知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此款,被告虽口头答应归还,却一拖再拖,至今未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开昌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以投资做珠宝生意为由,收取原告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据,内容如下:“宋娟投资做珠宝开昌盾接收50000元签名:开昌盾201.4.18。”另查明,被告收取原告投资款项后,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做珠宝生意,将该款挪作个人他用。原告知道后,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投资款项,被告已返还原告5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收据原件、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接收原告50000元投资款,在不能按约投资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原告说明并结算返还投资款项,然被告继续占有使用该笔款项,已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承担返还涉案投资款项的民事责任。庭前被告已返还原告5000元,还应返还4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昌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娟投资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945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