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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上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831号原告蔡某某,男,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上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羽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