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罗先智,刘丽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罗先智,刘丽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462号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负责人冯少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伯阳,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先智,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刘丽君,女,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罗先智、刘丽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