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熊运剑与被告于召发、永州市白竹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运剑,于召发,永州市白竹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熊运剑,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卫忠,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于召发,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永州市白竹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运剑与被告于召发、永州市白竹路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运剑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运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熊运剑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雷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