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执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王裕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王裕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0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裕灵,男,195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裕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2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王裕灵应给付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63404.24元,但王裕灵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裕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裕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裕灵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郭战胜、郭晓琳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王裕灵每月有3312.5元退休工资,现已依法予以冻结。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王裕灵有其他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裕灵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王裕灵除外退休工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三角地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01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