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白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白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祥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