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三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秀君与青岛小可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君,青岛小可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秀君。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小可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大尧三路*号甲。法定代表人:孙世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隽,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秀君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小可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知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秀君以已与青岛小可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秀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秀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上诉人杨秀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志涛审 判 员  柳维敏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