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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顾召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召军,崔吉英,周杨,顾宗香,顾宗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343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庆峰,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顾召军,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崔吉英,女,194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周杨,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顾宗香,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顾宗亮,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顾召军、崔吉英、周杨、顾宗香、顾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