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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国强、练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国强,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582310-8。法定代表人施生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文龙,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副社主任。被执行人曾国强,男。被执行人练春,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该判决已作出过申请,且本院已立案尚在执行中。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2011)宁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原已申请过执行立案,要求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本执行案件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5月15日申请立案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