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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字第3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桂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3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74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18351。负责人吴道武,行长。被执行人欧桂英,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欧桂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欧桂英应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23446.6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8月14日,以23446.61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7元、财产保全费322元。因欧桂英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委托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该院至今仍未复函。另,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