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26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凤琴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6840号申请人孙X,女,1940年12月14日出生。申请人曹X1(孙X之女),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教委在职干部。申请人曹X2(孙X之女),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孙X、曹X1、曹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曹振京(身份证号:×××)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附有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中全部资金及利息归孙X(身份证号:×××)所有。二、曹X1、曹X2放弃继承曹振京(身份证号:×××)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附有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中全部资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X、曹X1、曹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孙X、曹X1、曹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