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胡小明与胡小明、郭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胡小明,郭自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684号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蓓蓓。委托代理人:蒋子云。被告:胡小明,经商。被告:郭自强,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明、郭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欣荣电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骆巧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