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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顺娣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顺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201号罪犯刘顺娣。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9日作出(2003)锡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顺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24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04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08)通中刑执字第1220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0062号、(2011)通中刑执字第1591号、(2013)通中刑执字第07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顺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顺娣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顺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顺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顺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来源:百度“”